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评员是指由所在企业推荐,经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具体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自评工作的企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自评员的申请、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长航局负责组织实施自评员的申请、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与申请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自评员。
(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熟悉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熟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四)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推荐。
第六条 报考自评员的人员应填写《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报名表》(见附件),由所在企业汇总后向长航局提交,经长航局初审通过后,方可参加长航局组织的自评员培训与考试。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七条 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标有关内容。
(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方式方法等相关知识。
(四)其他相关知识。
第八条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九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长航局核发长江干线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资格证。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取得自评员资格的人员由所任职的企业实施日常管理。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自评员档案。
第十一条 自评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具体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自评工作。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和信息的收集与学习更新,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力,充分发挥指导作用。
(三)积极配合考评组对企业的考评,协助考评组做好相关工作。
(四)妥善保管自评员资格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企业应拥有2名及以上的自评员,并保持自评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