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海事局约谈未签订清污协议船舶
发布时间:2019-11-08
近日,莆田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中发现停靠东吴泊位1号“BOMAR AMBER ”轮未及时签订清污协议,据查实该轮来自利比里亚籍11月3日停靠东1泊位,船载货物为煤炭53502吨,但未持有本港有效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近日,莆田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中发现停靠东吴泊位1号“BOMAR AMBER ”轮未及时签订清污协议,据查实该轮来自利比里亚籍11月3日停靠东1泊位,船载货物为煤炭53502吨,但未持有本港有效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进港前和作业前,需与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轮及清污协议公司进行查证,调查发现该轮在进港前和作业前,因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在支付方式上未达成共识,导致未及时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莆田海事局湄洲岛海事处,立即约谈相关船舶船长及相关代理,通过普法宣传及警告,要求其立即整改,“BOMAR AMBER ”轮船长对未及时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并接受警告。
下一步,莆田海事局将继续加强现场监管,加强辖区船舶及清污清除作业单位监督管理,主动服务,召集辖区代理公司及清污清除作业单位对船舶清污协议制度相关条例法规、文件进行宣贯,营造良好氛围,维护辖区水域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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