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当庭审结一起涉港涉外船舶共有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9-10-12
10月11日,厦门海事法院对外披露,该庭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主体涉港、事实涉港、涉外的船舶共有纠纷案件,合议庭当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10月11日,厦门海事法院对外披露,该庭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主体涉港、事实涉港、涉外的船舶共有纠纷案件,合议庭当庭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曾某诉称,其与多名被告共有某巴拿马籍外轮,原告占30%份额。2018年被告共有人以其名下公司的名义租用原告与被告共有的船舶,且租金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导致了原告因船舶共有份额享有的租金收入损失20余万元。故此,请求法院确认原告退出其与被告之间的船舶合伙关系,并判令被告按原告所有的船舶份额支付原告555万元,返还原告备用金2万余元,赔偿原告按船舶共有份额享有的租金收入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等。
经庭审调查发现,案涉巴拿马籍船舶系2016年12月起登记在本案第三人某香港籍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唯一船舶,原告于2013年年底受让取得该公司30%的股份,当时公司名下并无船舶。本案实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合议庭当庭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厦门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法律角度看,涉及船舶共有或合伙的纠纷为海事海商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而公司股权,包括单船公司的股权有关的纠纷,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属于一般管辖的范围,应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应正确了解几种船舶经营模式在法律上的区别,选择最合适的经营模式及纠纷解决方式,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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